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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一印刷企业窃电被罚款328279.8元

发布日期:2016-10-31  来源:网络
核心提示:10月28日,记者从国网长春供电公司获悉,长春某印刷企业由于存在窃电行应追补的电费共计82069.95元现已悉数追回,并收缴328279.8元罚款。

  10月28日,记者从国网长春供电公司获悉,长春某印刷企业由于存在窃电行应追补的电费共计82069.95元现已悉数追回,并收缴328279.8元罚款。

  近日,供电公司技术人员在系统中监测高损台区时发现,位于农安县某供电所营业区存在线路线损异常,经现场排查发现有一块电能表的B、C两相无电流,电流互感器B、C两相接线被人为折断,工作人员随即远程查看了用电采集系统发现,B、C两相已长时间无电流,在此情况下导致电能表无法正常计量电量。根据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“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”的规定,该客户上述行为属于窃电行为,由此即构成了窃电的事实。

  供电公司当即下达停电通知书,责令其限期整改。该企业法人抱有侥幸心理,拒不承认自己的窃电行为,供电公司最终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调查,将此次窃电视为犯罪行为,警企联动破获此次窃电案件。

  截至目前,该公司在今年共检查用电客户30364户,查处存在窃电行为的用户24户,违约用电客户47户,追补电量44.4475万千瓦时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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